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⚠️ 健康警語
吸菸有害健康
未滿 20 歲之年輕族群及孕婦,不得吸菸
戒菸專線:0800-636-363

菸害防制法(112年修正)

全國法規資料庫:菸害防制法 |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:www.hpa.gov.tw

第 16 條 — 特定人吸菸之禁止

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
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,不得吸菸。
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,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。

第 17 條 — 禁止供應菸品予未成年人

菸害防制法第 17 條
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,亦不得以強迫、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。

第 18 條 —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

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
各級學校、醫療機構、大眾運輸工具、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場所、政府機關、金融機構、餐飲店、百貨公司等室內場所,全面禁止吸菸。

第 19 條 — 指定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

菸害防制法第 19 條
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室外體育場、游泳池、老人福利機構等室外場所,除吸菸區外,不得吸菸;未設吸菸區者,全面禁止吸菸。

吸菸區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,且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之處。

第 20 條 — 場所負責人得禁止吸菸

菸害防制法第 20 條
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外之場所,經所有人、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者,不得吸菸。

第 40 條 — 罰則

菸害防制法第 40 條
於禁止吸菸場所吸菸者,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設置吸菸區者,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📌 台北市指定吸菸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9 條,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設置。本地圖所列均為合法吸菸區,非指定吸菸區範圍內吸菸屬違法行為。

資料來源與授權

台北市政府資料大平臺

資料集臺北市指定吸菸區
來源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
資料格式CSV(原始資料)
授權方式政府資料開放授權(OGDL)
更新頻率不定期更新
使用次數3,535 次(截至 2026-05-18)
主要欄位行政區、地點、地址、樣態、開放時間、緯度、經度、相對位置、照片連結、管理單位、管理單位電話、備註

原始頁面:臺北市資料大平臺 — 臺北市指定吸菸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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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:2026-05-18 | 資料來源:臺北市政府衛生局(開放資料)